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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生效判决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函是否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2)生效判决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函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1)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2)生效判决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函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属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90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华汇中心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华汇中心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裁判欣瑞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此复函针对的是建筑物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故不能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7434号

【裁判摘要】(2007)民立他字第54号复函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答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非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发布的司法解释,均不属于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未据此对本案作出评判正确。况且,二审裁定对此是否作出回应亦非本案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本案未进行实体审理,亦不存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评判的问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申102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根据该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本案中,栾×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7月2日)的规定驳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的内容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根据本案客观实际计算出栾芳应当支付的租金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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