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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再审事由?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文章摘要2:

【注解1】实际开庭法官与判决书署名法官不一致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4684号
【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终229号

解读: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690号

【裁判摘要】李××等7人还主张一审合议庭变更未及时通知当事人,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53号

【裁判摘要】(1)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处理并非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在一审法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回避;(2)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指令再审,可参照适用发回重审后再进入二审不需回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其基本精神是对于已经参加过同一案件实体审理的审判人员,为了避免先入为主等原因从而对公正审理案件产生影响,其应当在该案的其他程序审判时予以回避,但由于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处理,并非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故在一审法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回避。......指令再审与发回重审在适用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过审理,而二审法院认定应当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的,适用发回重审;而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时,由于该院实际上并没有对案件进行过审理,故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当然就不存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问题,而属于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但在实质上,两者的效果并无不同,均为由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而且,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或指令审理的裁定,在程序上均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本案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但书规定的基本精神,可参照发回重审后再进入二审不需要回避的规定适用,左××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本案二审,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61号

【裁判摘要】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长为同一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关于原审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2018)云民抗4号民事裁定系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2020)云民再49号民事判决则系再审审理程序作出的二审判决,两案仍系同一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长为同一人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4684号

【裁判摘要】开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与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应认定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

【裁判摘要】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杨××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任命的助理审判员,在本案原二审程序中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终229号

【裁判摘要】非员额法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该《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在各级法院全面落地。《意见》作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纲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经查,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司法鉴定等原因,在2017年5月1日前本案未进行过开庭审理。其后,敬××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参加庭审,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6)赣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裁判要旨】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非开庭审理程序,由合议庭一名审判员进行而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参加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594号

【裁判摘要】庭长参加合议庭未担任审判长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再审事由——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宋×作为庭长并未担任审判长,属于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海南省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的举措,有明确的司法改革试点文件为依据,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该做法虽与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不应成为案件发回重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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