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改变原裁判、调解书内容?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0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结果可以是改变原裁判、调解书的错误部分;撤销原裁判、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2)因此,第三人提出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应当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0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结果可以是改变原裁判、调解书的错误部分;撤销原裁判、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2)因此,第三人提出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应当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53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改变原审裁判、调解书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北大荒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撤销山东省陵县(2011)陵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商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2、确认与艳阳天公司签订的化肥供销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北大荒公司对自己购买的668吨磷酸一铵享有所有权;3、判令蓝星公司返还668吨磷酸一铵的价款2037400元;4、判令蓝星公司赔偿668吨磷酸一铵的价款2037400元的利息损失;5、判令艳阳天公司对北大荒公司的货款本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蓝星公司、艳阳天公司共同承担。可见,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蓝星公司主张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故不应对原审判决进行实体处理,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因而不能成立。

【解读】二审判决: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商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1)陵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该判决第二、三项;三、山东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668吨磷酸一铵货物损失1974560元及利息(以197456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四、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