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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审判人员相同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67 次 标签: 合议庭 审判组织

文章摘要:

解读: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人员相同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注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两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同。

文章摘要2:

【注解】部分法院认为“同一审判组织人员参与再审审查程序又参与了再审审理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参考案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23民再20号

解读: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人员相同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61号

【裁判摘要】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长为同一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关于原审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2018)云民抗4号民事裁定系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2020)云民再49号民事判决则系再审审理程序作出的二审判决,两案仍系同一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长为同一人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2民再12号

【裁判摘要】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并不属于需要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巢××认为再审一审裁定违反程序法规定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1.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206民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另行组成”是指有别于原审审理合议庭而言,再审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审审理合议庭并非同一个,不违反法律规定。2.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并不属于需要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故巢××认为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再审一审裁定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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