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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未担任审判长是否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再审事由?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但未担任审判长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但未担任审判长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594号

【裁判摘要】庭长参加合议庭未担任审判长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再审事由——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宋×作为庭长并未担任审判长,属于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海南省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的举措,有明确的司法改革试点文件为依据,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该做法虽与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不应成为案件发回重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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