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和第二审案件独任审理是否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文章摘要:
解读:(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才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均不适用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文章摘要2:
解读:(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才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均不适用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