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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能否减免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更新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51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D538【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文章摘要:

解析: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债务人有“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即使客观上阻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属于禁止范围。

文章摘要2:

解析: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债务人有“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即使客观上阻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属于禁止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注解】《民法典》第538条规定。


经典案例:

·(2007)静民二(商)初字第42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1号

——主、次债务人处分权利行为对代位债权人之影响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阻,起诉要求撤销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变更债务清偿条件导致履行期限不确定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变更行为尚属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范畴,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干预,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能支持。

【裁判规则】本案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补充协议仅系对付款条件和期限重新作了约定,债务人并无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及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债权并未因此受到损害,仅系债权实现期限延长,其主张撤销权与法律规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不相符。债权人亦未能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驳回债权人撤销权的上诉请求。

【案号】(2007)静民二(商)初字第42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1号

【解读】本案例发生在2007年,根据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属于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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