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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D120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

解读:(1)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2)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实质为承揽合同,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1)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承揽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适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2)出租人为个人,可能构成个人之间劳务合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劳务责任规定。

解读:(1)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2)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申473号

【裁判摘要】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承租人的责任认定可以参照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进行认定——中铁第四公司与信丰物流公司签订《运输车临租合同》,约定由信丰物流公司提供运输车,其中也包括郭××所有的赣B×××××重型厢式货车,用于钢筋产品与半成品倒运。郭××在驾驶赣B×××××重型厢式货车从中铁第四公司施工工地由西往东逆向倒车进二环路过程中,与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江西省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事故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运输车临租合同》约定,信丰物流公司提供运输车和驾驶人员供中铁第四公司临租使用,原判仅根据郭××的陈述,即“事故发生时其是在中铁二十一局开车,有合同证明”,就认定郭××与信丰物流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中铁第四公司是用工单位确有不妥,但本案事故是在中铁第四公司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且中铁第四公司如认为信丰物流公司、郭××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运输车临租合同》的约定,另行向信丰物流公司主张权利,还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原判确定中铁第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可。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对中铁第四公司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聊民五终字第108号

【裁判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的责任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本案实际,被上诉人王××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被上诉人陈××仍将其委派给上诉人刘××驾驶机动车进行运输,对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上诉人刘××承租陈××的机动车后,对陈××委派的驾驶员王××没有驾驶证未尽到审查义务,亦有过错。但考虑到,刘××带驾驶员租赁后,其对该车辆及驾驶员有实际的控制、支配权,驾驶员王××也是按照刘××的指示进行工作,其过错程度相对于陈××来讲更大一些,原审判决刘××承担该部分的主要责任亦属适当。作为驾驶人王××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属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其对刘××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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