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民事诉讼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权属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下一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行终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