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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资质要求?

更新时间:2024-01-13   浏览次数:76 次 标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文章摘要:

解读:(1)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以及以下资质认定;(2)2017年12月15日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3)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有资质要求。

文章摘要2:

解读:(1)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以及以下资质认定;(2)2017年12月15日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3)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有资质要求。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年1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废止法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失效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典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6135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第一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可见,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并非物业公司承接业务、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收取物业费的条件,因此对唐××、王××提出的鼎盛公司无服务资质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9663号

【裁判摘要】关于物业服务资质证书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非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顶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的事项目录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一级及以下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第一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因此,蒋××、梁××以××公司不具备物业服务资质为由拒付物业费,亦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