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工程前期设计、咨询单位能否参加后续施工投标?

更新时间:2023-12-23   浏览次数:84 次 标签: 项目可研单位 可行性研究单位

文章摘要:

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4.3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除设计施工总承包外,工程前期设计、咨询单位不能参加后续施工投标。
解析:项目的可研单位能否参加后期EPC总承包项目的投标?——(1)取决于招标文件是否将其列为不得参加投标的范围,如果列为不得参加投标的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2)取决该可研单位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则不得参加投标,如不影响招标公正性,应不属于禁止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4.3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除设计施工总承包外,工程前期设计、咨询单位不能参加后续施工投标。


解析:项目可研单位能否参加后期EPC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并未明确规定项目可研评审单位不得参加后期EPC总承包项目投标;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1条第1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未规定项目的可研评审单位不得参加后期EPC总承包项目投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1条第2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该条款针对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不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4.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明确投标人不得是“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因此,项目的可研评审单位是否可以参加后期EPC总承包项目投标,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并未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明确将此种情形列为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关键看评审单位参加投标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果影响招标公正性则不得参加投标,如果不影响招标公正性则不再禁止范围。

【结论】项目的可研单位能否参加后期EPC总承包项目的投标,首先,取决于招标文件是否将其列为不得参加投标的范围,如果列为不得参加投标的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其次,取决该可研单位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则不得参加投标,如不影响招标公正性,应不属于禁止范围。

【建议】如允许前期可研单位参加投标,建议业主方应当事先披露可研成果内容,且确保招标文件设定内容与可研成果无关,避免发生“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特定关系投标人投标无效】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