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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评标过程中能否寻求外部证据?

更新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48 次 标签: 不寻求外部证据原则

文章摘要:

解读:评标委员会遵照“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的原则,评标过程中不能寻求外部证据
【解析】厂商在开标前声明取消代理商授权是否导致代理商丧失投标资格?——代理商参加投标提交事先取得厂商有效授权文件,在开标数日前厂商向招标机构提交一份不予授权代理商代理其产品的声明,评标委员会遵照“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的原则,判定代理商投标有效。

文章摘要2:

解读:评标委员会遵照“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的原则,评标过程中不能寻求外部证据


解析:厂商在开标前声明取消代理商授权是否导致代理商丧失投标资格?——代理商参加投标提交事先取得厂商有效授权文件,在开标数日前厂商向招标机构提交一份不予授权代理商代理其产品的声明,评标委员会遵照“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的原则,判定代理商投标有效。


法条链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注解】该文规定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非指的评标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经典案例:

评标过程中能否寻求外部证据问题

  案例:在某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评审阶段,某评标委员会组员为了解投标产品是否检测合格,要求一投标单位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问题分析: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因此,该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被拒绝,并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