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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能否提出异议?

更新时间:2023-12-24   浏览次数:62 次 标签: 资格预审文件异议 招标文件异议

文章摘要: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对招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文章摘要2: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对招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以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与处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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