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当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2项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对于其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均予以接收(不能只接收其中一个),但须将该情况记录在开标记录中,提交评标文员会按“串通投标”处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2项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对于其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均予以接收(不能只接收其中一个),但须将该情况记录在开标记录中,提交评标文员会按“串通投标”处理。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推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