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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48 次 标签: 串通投标

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2项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对于其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均予以接收(不能只接收其中一个),但须将该情况记录在开标记录中,提交评标文员会按“串通投标”处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2项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对于其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均予以接收(不能只接收其中一个),但须将该情况记录在开标记录中,提交评标文员会按“串通投标”处理。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推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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