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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标人能否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

更新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83 次 标签: 补充投标文件 修改投标文件 撤回投标文件 撤销投标文件

文章摘要:

解读:(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后禁止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解析:(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投标保证金;(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注释1】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盖章或密封。
【注释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又在投标截止期前5分钟递交一份按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信决定将工程量单价和总价各下降5%,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修改投标文件的规定(补充投标材料与原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注释3】投标属于要约,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文件(要约)生效时间,也是投标有效期开始起算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出具书面撤回通知),口头通知撤回投标无效
【注释4】投标保证金约束的是投标人的投标义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生效——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文章摘要2:

解读:(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后禁止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解析:(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投标保证金;(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