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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招标人提供评标必需信息?

更新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招标人应当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1)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特殊性;(2)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还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以及设置主要考虑;(5)开标记录;(6)投标文件;(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文章摘要2:

解读:招标人应当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1)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特殊性;(2)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还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以及设置主要考虑;(5)开标记录;(6)投标文件;(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评标标准的细化】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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