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评标差错能否纠正?
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都没有设置评标委员会评标差错纠错程序;(2)招标人可以参考借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纠错程序。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都没有设置评标委员会评标差错纠错程序;(2)招标人可以参考借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纠错程序。
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