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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

更新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58 次 标签: 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说明

文章摘要:

解读: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1)澄清只限于投标文件中3类内容:A.含义不明确的内容;B.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C.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2)澄清内容禁止性规定:A.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B.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释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1)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2)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注释2】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内容要求个别投标人在现有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一定比例,已经涉及实质性内容,倾向、偏袒部分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等规定。
【注释3】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不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文章摘要2:

解读: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

(1)澄清只限于投标文件中3类内容:A.含义不明确的内容;B.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C.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2)澄清内容禁止性规定:A.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B.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解析: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义务——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的,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2)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1)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 该投标人。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禁止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说明义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规则】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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