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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评标委员会能否否决所有投标?

更新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否决全部投标 拒绝全部投标

文章摘要:

解读:(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他招标项目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解析: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吗?——(1)《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是否有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2)赋予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59款);(3)招标人保留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应当事先公布行使该权利的事由,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可以拒绝投标。

文章摘要2:

解读:(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他招标项目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解析: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吗?——(1)《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是否有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2)赋予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59款);(3)招标人保留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应当事先公布行使该权利的事由,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可以拒绝投标。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对所有投标的否决】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三十六条【废标的适用情形】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的处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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