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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中标候选人公示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2)《政府采购法》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注释】(1)中标候选人应当全部公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否则仅针对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可能丧失对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权利。

文章摘要2:

解读:(1)中标候选人公示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2)《政府采购法》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异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行政监督投诉受理程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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