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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履约能力审查?

更新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中标人履约能力审查

文章摘要:

解读:招标人的履约能力审查权,是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招标人的履约能力审查权,是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解析:

(1)履约能力审查权利主体——招标人;

(2)履约能力审查对象——中标候选人(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

(3)履约能力审查起因——必须是中标人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且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4)履约能力审查期限——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查实履约能力不满足要求可以不签约或者签约后申请解除合同);

(5)履约能力审查主体——只能是原评标委员会;

(6)履约能力审查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告知义务和无效认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的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