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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排名第一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能否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更新时间:2024-01-01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法》第64条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判定权在招标人)。

文章摘要2:

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法》第64条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判定权在招标人)。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中标无效的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典案例: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盐商终字第0320号

【裁判摘要】《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林达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其中标行为依法无效,远东公司已取消其中标资格。至于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排名第二的康源公司是否就当然为候选中标人,根据远东公司的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定标原则,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标明顺序的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若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该招标文件看,中标候选人仅为一人,且规定当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没有规定当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必须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因此当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远东公司重新招标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招标人既可以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现远东公司选择重新招标,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远东公司重新进行招标的行为并不违法,康源公司认为远东公司应当确定其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据此要求远东公司赔偿其损失并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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