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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更新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质疑主体——供应商;(2)答复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质疑事项——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质疑时间——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详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5)质疑答复时间——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6)质疑是投诉前置程序。

文章摘要2:

解读:(1)质疑主体——供应商;(2)答复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质疑事项——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质疑时间——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详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5)质疑答复时间——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6)质疑是投诉前置程序。


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询问|询问与质疑的区别】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质疑|如何裂解“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坏之日”|提出质疑的行使要求是什么|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质疑的答复|质疑答复应包含的内容是什么|质疑不成立或是成立但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方式】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投诉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投诉的详细处理程序|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情形有哪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暂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供应商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手段】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询问和质疑答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暂停签订或者暂停履行合同】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对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要求】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对投诉事项的调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10号

【裁判摘要】对超过质疑期的质疑可不予受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10年3月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上述规定明确了采购文件公示的日期及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提出质疑的期限。本案中,国义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公示招标采购文件,公示期至2012年12月12日共五个工作日,康迎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已超过质疑有效期,国义公司对其质疑不予答复有法律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对于康迎公司投诉国义公司未对其该次质疑作出回复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99号

【裁判摘要】通过质疑商业诋毁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亿湾特公司在《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的异议书》中针对第六十研究所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了如下负面的、贬低性描述:......亿湾特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但是不足以证明其所描述的上述事实存在。对于违法情形的存在,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等,并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亿湾特公司异议书中的上述描述贬损了第六十研究所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亿湾特公司关于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的异议书》描述的情形均为事实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亿湾特公司还提出其仅向苏信公司提出异议,不存在“散布”、“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误导”的要件,也未导致第六十研究所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只要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至于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导并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亿湾特公司在向苏信公司提交的异议书中对于第六十研究所的描述缺乏确实有效证据,属于捏造事实,且客观上导致苏信公司因此取消了第六十研究所单一来源供应商资格及第六十研究所为澄清相关事实和重新参加投标增加了费用支出,给第六十研究所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亿湾特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2行终55号

【裁判摘要】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了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是“参与”了政府该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二审询问,滇鹏有限公司称其报名但对方不予受理,也没有取得招投标文件。因此,本案滇鹏有限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就本案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的投诉主体条件。由此可以确认,韶关财政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苏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摘要】质疑、投诉都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缘硕公司参加了JSZC-G2013-196采购项目的投标,该采购项目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结果已于2013年11月21日对外公告,且公告中明确各有关当事人的质疑期限为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因缘硕公司在当时即应知道该公告情况,故针对缘硕公司于2014年3月就该采购项目提起的投诉,省财政厅认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投诉期限,并无不当。而缘硕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就JSZC-G2014-019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应省政府采购中心2014年3月17日的要求,缘硕公司于当日对该质疑书的格式等内容进行了补正,省政府采购中心随后于2014年3月20日针对缘硕公司就招标文件提起的质疑向该公司作出了答复,而缘硕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方就招标文件问题向省财政厅提起投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投诉期限。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黑81行终14号

【裁判摘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属违反法定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被告红兴隆计财处于2016年2月21日就原告兴牧公司的投诉作出《关于对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答复》,该答复对第三人红兴隆畜牧局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予以肯定,应视为对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且被告自认。答复未载明投诉人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未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送达,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均属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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