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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投标投诉人能否撤回投诉?

更新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61 次 标签: 投诉撤回

文章摘要:

解读:投诉人主动提出撤回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应当允许。

文章摘要2:


解读:投诉人主动提出撤回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应当允许。


法条链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经主管部门同意,投诉人可以撤回投诉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网上提出撤回投诉申请。已经查实投诉内容成立的,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行为不影响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投诉

  第九十条 主管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可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内容未经查实前,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作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等决定。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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