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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强制招标项目范围是否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强制招标项目范围普遍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强制招标项目范围普遍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如何界定采购资金、采购项目、采购对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变更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如何产生供应商名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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