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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文件是否必须使用标准文本?

更新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2)非依法必须进行招项目不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注释】标准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等。

文章摘要2: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2)非依法必须进行招项目不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与标准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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