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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预约合同成立要件?意向书、备忘录等能否构成预约合同?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预约合同成立要件为“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1)合同主体;(2)标的。
解读2:意向书、备忘录等具备预约合同成立要件也应认定构成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预约合同成立要件为“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1)合同主体;(2)标的。

【注解】预约合同成立要件比本约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简单仅需明确本约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

解读2:意向书、备忘录等具备预约合同成立要件也应认定构成预约合同。


【理解与适用1】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在将来订立合同的约定在内容上不够具体确定,或者虽然具体确定但未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则即使采取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的形式,也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相反,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在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则即使采取的是意向书、备忘录的表现形式,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也就是说,判断当事人之间关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应取决于该约定是否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97页。

【理解与适用2】但值得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因此,在认定预约合同是否成立时,不能以本约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作为认定预约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我们认为,只要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且将来所要订立的合同的主体和标的能够明确,即可认定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须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符合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从而应当认定预约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标的的数量、价格等,则可等到签订本约合同时,由当事人再进一步协商。正因如此,本条规定,如果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就应当认定预约合同已经成立;相反,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就不能认定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98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预约效力 违约救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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