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违反预约合同能否请求参照本约合同履行利益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47 次 标签: D495【预约合同】 D500【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2)在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均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2)在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均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我们认为,一方面,参照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员失赔偿额可能导致预约合同的功能丧失殆尽,因为即使没有预约合同,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的过程中有不诚信的行为,对方也可就信赖利益主张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也可能导致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没有必要。较为稳妥的方案应该是,在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应由法院在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根据交易的成熟度进行酌定。预约合同的内容越详尽,交易的成熟度就越高,当事人的信赖程度也越高,违约赔偿的数额也应该越高。尤其是,在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均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115-116页。

【理解与适用2】我们认为,一方面,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不能根据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来界定,但另一方面,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也不能限制在订立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而应由法官根据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在订立本约的信赖利益和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酌定。也就是说,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越高,越接近本约合同,赔偿的范围也就越接近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相反,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越低,离订立本约合同越远,赔偿的范围也就越接近订立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问题是,如何判断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呢?我们认为,预约合同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因此,判断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有两个指标:一是预约合同的内容的完备程度;二是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所谓预约合同的内容的完备程度,是指预约合同就将来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以及约定是否全面细致。如果预约合同不仅就将来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进行了约定(这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而且就本约合同所涉标的的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甚至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则意味着该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较高;相反,如果预约合同仅就本约合同的主体和标的进行了约定,未涉及本约合同所涉标的的数量、价格等,则意味着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较低。从实践的情况看,有些预约合同已经就将来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一致,虽然约定了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谈判空间已经很小,甚至只等最后签字。此时,就应该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来界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但是,如果预约合同非常简单,仅就本约合同的主体和标的作了约定,其他都需要等签订本约合同时再进行协商,就说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还处在初始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也只能停留在这一阶段,因此,在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时,就要更接近订立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这是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第二个要考虑的因素是,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121-122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经典案例:

·仲××诉上海市××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总第138期)】

【裁判摘要】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