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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53 次 标签: 强制缔约 必须缔约说 应当磋商说 预约合同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强制履行预约合同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强制履行预约合同不应予以支持。


【理解与适用1】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我们认为,在将预约合同严格限制在当事人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保留最终决策权的情形下,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进行救济。理由有如下几点。其一,当事人之所以先订立预约合同而不直接订立本约合同,就是因为双方未能就共同关注的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但又想将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予以固定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如果允许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采取继续履行的救济措施,无异于承认意定的强制缔约,这显然不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二,如果允许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采取继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将可能导致预约合同的规范功能丧失殆尽。......其三,我国现行法并无以法院判决代替当事人意思的规定,且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亦无承认法院判决代替当事人意思的必要。......我们认为,在严格将预约合同限制在当事人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保留决策权的背景下,预约合同的规范功能完全可以通过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来实现。本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对方不得请求继续履行,但从本条第1款关于“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来看,不难得出,如果当事人请求强制履行预约合同,人民法院自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118-120页。

【理解与适用2】尽管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的义务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继续履行,但从本条第1款仅规定“对方请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表述来看,应当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就此而言,在订立预约合同当事人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享有的决策权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未经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能直接由裁判者根据合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则获得,而应由当事人通过订立本约合同予以确认;其二,在一方当事人不预约合同的场合,对方当事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该预约合同,只能请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123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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