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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村民请求分配虾塘出租收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虾塘出租收益并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而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因虾塘出租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也无相关法律认定本案讼争的虾塘出租收益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性质相同,村民请求分配虾塘出租收益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1)虾塘出租收益并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而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因虾塘出租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也无相关法律认定本案讼争的虾塘出租收益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性质相同,村民请求分配虾塘出租收益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221号

【裁判摘要】本案兰某某1、兰某某2原审起诉要求分配又加塘村第三小组虾塘出租所得收益,该款项并非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而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因此,兰某某1、兰某某2与又加塘村第三小组因虾塘出租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也无相关法律认定本案讼争的虾塘出租收益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性质相同。又加塘村第三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对本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二审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兰某某1、兰某某2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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