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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管辖协议约定由某地法院“协助解决”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管辖协议约定由法院“协助解决”的条款依法有效。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约定法院“协助解决”不是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1003民初536号

文章摘要2:

解读:管辖协议约定由法院“协助解决”的条款依法有效。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条链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82号

【裁判摘要】约定由法院协助解决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虽然《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出租方经办人户口所在地法院裁决”,但之后履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租赁产品提货单明确约定,“此单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发生纠纷由出租方负责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协助解决”,故该租赁产品提货单对管辖的约定可视为对《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变更。鉴于苏××住北京市大兴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民辖终216号

【裁判摘要】约定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管辖协议有效——该《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起诉方法院即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民辖终167号

【裁判摘要】不同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同,原告一并主张多份合同累计款项应当按照法定管辖——上诉人虽提供了2012年4月9日签订的合同,书面约定签订地为淄博市张店区,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签约地人民法院裁决。而被上诉人提供了2013年3月16日双方签订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的合同,双方均未提供2012年12月10日的产品购销合同,由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三份合同的累计欠款,而双方当事人又提供出了不同的约定管辖条款,故依上述二份合同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并由此确定管辖法院,依上述规定本案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定作合同履行义务方均为被上诉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1003民初536号

【裁判摘要】约定法院“协助解决”不是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石材加工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一切经济纠纷和一切其他问题,由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协助解决”,该约定中的“协助解决”不是管辖,属于约定不明,故本案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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