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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涉外裁判法律文书向境外当事人支付外汇如何执行?

更新时间:2024-02-24   浏览次数:36 次 标签: 外汇执行 外汇存款

文章摘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2002年1月17日 [2001]执监字第80号)

【摘要】......一、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的汇率结算协议书,未经实体判决认定,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采信。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