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涉外裁判法律文书向境外当事人支付外汇如何执行?
文章摘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2002年1月17日 [2001]执监字第80号)
【摘要】......一、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的汇率结算协议书,未经实体判决认定,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采信。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