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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

更新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主体限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被执行人不能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
【注解】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的启动主体应限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主体限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被执行人不能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变更、追加法定原则;申请变更、追加主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人员应将审查处理程序及举证责任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执行人员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事实、理由。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书应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和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二)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请求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

  第五百一十一条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基本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 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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