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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追加执行中债务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4-01-27   浏览次数:34 次 标签: 追加被执行人 企业改制执行

文章摘要:

解读:(1)现行法律对变更、追加债务受让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明确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受让人已经取代原债务人地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其没有完全履行原债务人已依法转移的合同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当予以准许。
【注释】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转移债务,执行法院有权追加未履行义务的受让债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2:

解读:(1)现行法律对变更、追加债务受让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明确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受让人已经取代原债务人地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其没有完全履行原债务人已依法转移的合同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当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变更、追加自愿代偿人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

【摘要】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阳公司)已根据三方协议取得了原债务人的地位,因其没有完全履行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可以成立的,即使按照鸿阳公司提出的“被执行人享有对鸿阳公司的到期债权,鸿阳公司是第三人”的说法,因其在执行过程中已认可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故不能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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