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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执行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减轻其他被执行人清偿义务?

更新时间:2024-02-03   浏览次数:32 次 标签: 免除债务

文章摘要:

解读|申请执行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明确该减免或者免除仅对指定的部分被执行人发生效力的——其他被执行人的债务保持不变,其他被执行人在清偿债务后仍可向被免除债务的被执行人追偿;(2)申请执行人未明确仅免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债务的——应当推定在被免除债务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被执行人的债务。

文章摘要2:

解读|申请执行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申请执行人明确该减免或者免除仅对指定的部分被执行人发生效力的——其他被执行人的债务保持不变,其他被执行人在清偿债务后仍可向被免除债务的被执行人追偿;

(2)申请执行人未明确仅免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债务的——应当推定在被免除债务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被执行人的债务。


解析:《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该条应解释为对免除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在债权人明确仅免除指定宅人的债务时不适用该条款(此时其他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不变)。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明确判令刘××等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刘××与股权托管公司均系负有清偿全部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众一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任何一方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刘××与股权托管公司均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众一公司与股权托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不能产生免除其他被执行人责任的效果。在被执行人刘××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武汉中院对被执行人刘××名下的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并无不当。刘××的财产被执行后,其依法可以向股权托管公司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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