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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已经设定居住权房屋?

更新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D221【预告登记】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法院对于查封或者抵押之前已经通过登记设定的居住权房屋应当采取“带居拍卖”方式强制执行;(2)执行法院对查封或者抵押之后设立的居住权房屋可以采取“去居拍卖”方式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1)执行法院对于查封或者抵押之前已经通过登记设定的居住权房屋应当采取“带居拍卖”方式强制执行;(2)执行法院对查封或者抵押之后设立的居住权房屋可以采取“去居拍卖”方式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新增】 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一条【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标准】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01执异39号

【裁判摘要】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应进行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应进行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本案案外人张××提交的被执行人张××签名的《承诺书》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房产之上已有效设立了居住权,案外人以此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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