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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对抵押人能否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4-02-03   浏览次数: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限承担抵押责任,如抵押被执行人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对抵押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文章摘要2:

解读: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为限承担抵押责任,如抵押被执行人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对抵押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18号

【裁判规则】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抵押人的抵押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可根据抵押制度的规定对抵押财产予以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复194号

【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对质押担保人采取限制消防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本案中,陈×以其持有的财胜矿业公司5%的股权为债务人财胜矿业公司对中融信托公司所负债务提供了质押担保,陈×的给付义务以该部分股权的变现价值为限。中融信托公司申请执行后,北京一中院可以依法冻结并处置该部分股权。陈×作为出质人不负有其他给付义务。北京一中院对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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