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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强制执行碳排放权?

更新时间:2024-02-05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碳排放配额 核证自愿减排量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第20条规定,碳排放权能够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但受执行顺位的限制。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第20条规定,碳排放权能够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但受执行顺位的限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20.依法办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范围。应当向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