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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终本后执行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其为申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终本后执行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解读:终本后执行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25号

【裁判摘要】而对于宁×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对于申诉人宁×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衡水中院和河北高院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然而,衡水中院对于宁×向其提出关于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执行的请求,并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查,河北高院亦未予纠正,因此,本案应发回衡水中院依法重新审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异4号

——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效力不以是否通知被执行人为条件,债权转让合法,即可认定债权依法转让。是否通知被执行人,属意思自治,其结果对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产生影响。

【摘要】智鹏公司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得到准许涉及两条法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智鹏公司在本院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1)粤高法执恢字第46-2号执行裁定终结(2001)粤高法执恢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在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可进一步审查智鹏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即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10月18日智鹏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债权与资产转让协议》,智鹏公司受让执行依据确认的全部债权。电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云浮电器厂、云浮财政局、云浮发改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债权转让情况。智鹏公司在相关工商网、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均无被执行人三电公司的登记信息情况下,按注册登记地址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给三电公司,邮政部门于2018年9月2日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可视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三电公司。根据以上事实,可认定智鹏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债权与资产转让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条件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转让合法。2018年1月9日电子公司书面认可智鹏公司取得了债权。综上,智鹏公司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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