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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否终结执行?

更新时间:2024-02-07   浏览次数: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破产协议解析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106条规定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如何处理以及执行程序是否继续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规定,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注解】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文章摘要2:

解读:破产协议解析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106条规定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如何处理以及执行程序是否继续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规定,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和解协议的约束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25.【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八)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二)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

  (十四)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149.【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撤回)执行申请的;[250]

  (二)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已由执行法院受理的;[251]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52]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53]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254]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255]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256]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257]

  (九)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258]

  (十)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259]

  (十一)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且诉讼案件已被受理的;[260]

  (十二)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符合本规范第1024条规定情形的;[261]

  (十三)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262]

  (十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63]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依据本规范第97条裁定中止执行,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对该种情形下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264]

  [256]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1223日修正)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就湖南高院继续执行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诉圣方科技公司一案的答复意见》(〔执〕明传〔200710号)中指出:“……牡丹江中院破产案件终结,是因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债务人圣方科技公司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了债务,破产原因消除。经破产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中科软件公司参加了破产程序,依法应当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对此,当时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参照新企业破产法,应作此理解。此种情况下圣方科技公司未被宣告破产,并保留主体资格,这一点不能成为你院恢复执行的理由。在牡丹江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你院应当裁定对圣方科技公司执行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日)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此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20条规定,即应裁定终结执行,不必等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经典案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6执恢212号

【裁判摘要】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实现,故本案应实体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1973执异85号

【裁判摘要】关于违约金的给付。异议人的债权发生在被异议人的破产程序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被异议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达成了破产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由法院终结了破产程序。异议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了债权也依法领取了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普通债权四折清偿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异议人不再承担支付剩余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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