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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确定执转破程序中止执行时间点?

更新时间:2024-02-07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转破程序中止执行时间为执行法院收到移送破产法院作出的移送破产决定书之后。
【注解】破产破产程序中止执行时间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转破程序中止执行时间为执行法院收到移送破产法院作出的移送破产决定书之后。

【注解】破产破产程序中止执行时间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4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转破申请,执行法院尚未作出移送破产决定的,以受理破产审查为由中止执行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云南高院(2018)云执复312号执行裁定以本案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转破意见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被执行人安泰公司虽然称已经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处理的申请,但目前昆明中院并未作出移送破产决定,亦无相关法院作出受理安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故云南高院(2018)云执复312号执行裁定以本案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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