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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担保附强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


解析: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

(1)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执行,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3)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执行,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注解】

(1)《公证联合通知》没有明确公证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担保物;(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认为担保协议不属于公证管辖范围;

(2)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明确“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公证担保债权能否执行以及以担保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公证债务文书范围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依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于1997年11月26日对本案的《抵押协议》作出(97)琼二证字第1527号并注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

【来源:载《执行工作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53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6号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未涉及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合法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理应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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