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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实际施工人能否对工程款执行提出执行异议?

更新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到期债权执行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法院在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到期工程款债权时,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其对到期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法院在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到期工程款债权时,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其对到期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305号

【裁判摘要】因本案于2018年2月7日与2018年5月25日两次作出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厦公司对开源公司的工程款,而胡××与中厦公司系2016年4月1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胡××并已于2016年7月27日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开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亦两次提出案涉工程款债权已经转让的异议,结合以上时间先后顺序,原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工程款债权查封之前,胡××即已受让该笔债权符合案涉实际。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陆××提出的胡××与中厦公司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主张,原审法院综合审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和真实意思表示,对胡××就案涉工程款债权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745号

【摘要】无论胡××作为实际施工人还是作为债权受让人,其对本案涉案工程款债权均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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