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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到期债权执行后因到期债权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次债务人能否申请执行回转?

更新时间:2024-02-14   浏览次数:43 次 标签: 到期债权执行 执行回转

文章摘要:

解读:(1)由于被撤销的是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生效法律文书而非执行依据被撤销,不符合执行回转规定,次债务人不能申请执行回转;(2)次债务人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解决。

文章摘要2:

解读:(1)由于被撤销的是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生效法律文书而非执行依据被撤销,不符合执行回转规定,次债务人不能申请执行回转;(2)次债务人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解决。

解析:执行回转应当具备3个要件——(1)执行程序已经执行完毕或部分完毕;(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且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3)取得财产的人拒绝返还财产。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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