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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检察机关能否对执行裁定进行抗诉?

更新时间:2024-02-14   浏览次数: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抗诉不适用于执行检察监督;(2)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不适用抗诉而应当采用检察建议形式。

文章摘要2:

解读:(1)抗诉不适用于执行检察监督;(2)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不适用抗诉而应当采用检察建议形式。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对于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2)《监督规定》《监督规则》均未将抗诉纳入法定的执行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活动应采用检察建议形式。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对执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摘要】

一、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要旨】对人民法院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提起抗诉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摘要】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对于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要旨】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提起抗诉不予受理。执行检察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式,而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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