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未通知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未通知当事人并不违法。
解析:
(1)原《拍卖变卖规定》第5条已经删除“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3)因此,法院确定评估机构须采用随机方式,而当事人协商已并非确定评估机构的前置环节,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未通知当事人并不违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删除】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未通知当事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是否违法——2004年施行的拍卖变卖规定第五条确曾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但于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评估拍卖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据此,人民法院确定评估机构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须采用随机方式,而当事人协商已并非确定评估机构的前置环节,本案评估行为系发生在2017年,应当依照评估拍卖规定第三条来确定评估机构,故甘肃高院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采用网络摇号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