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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清偿应承担何种责任?

更新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规定》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即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清偿的责任包括——(1)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注释】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清偿,法院不得裁定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即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规定》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即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清偿的责任包括——(1)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注释】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清偿,法院不得裁定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即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3.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7.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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