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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提供保证的执行担保人到期债权?

更新时间:2024-02-24   浏览次数: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法院仅能强制执行提供物保的执行担保外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执行执行担保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2)执行法院可以执行提供保证的执行担保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在第三人提出有效实体异议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现行法律体现下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限制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执行担保规定》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故不得执行提供保证的执行担保人的到期债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执行法院仅能强制执行提供物保的执行担保外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执行执行担保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2)执行法院可以执行提供保证的执行担保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在第三人提出有效实体异议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


经典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黑执复120号

【裁判摘要】(1)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的规定;(2)执行担保人以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提供担保,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融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首创公司同意以其在扎兰屯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棚改项目资金738万元,偿还所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剩余债务。扎兰屯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否认。该债权亦未经法定程序确定。齐齐哈尔中院以邮寄方式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违反了《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规定的,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的规定。对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担保人首创公司与第三人扎兰屯市人民政府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人融信公司可以另行通过代位权诉讼确认。综上,齐齐哈尔中院在执行中裁定冻结扎兰屯市财政局银行存款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作出的(2019)黑02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对此予以纠正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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