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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权执行是否要求在其他财产之后才能执行股权(财产除尽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是否要求在穷尽其他财产执行之后才能执行股权?
解读:(1)除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外的一般股权可以直接执行,并未要求在其他财产之后才能执行股权;(2)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如果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优先执行其他财产(财产除尽原则)。
【注释1】财产除尽原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首先执行顺位在先的财产,只有顺位在先的财产执行穷尽后才能执行顺位在后的财产。
【注释2】(1)财产除尽原则目前仅存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执行中;(2)其他股权执行无须遵循财产除尽原则。
【注释3】原《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股权执行需要遵循财产除尽原则,修正后已经删除第55条。

文章摘要2:

解读:(1)除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外的一般股权可以直接执行,并未要求在其他财产之后才能执行股权;(2)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如果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优先执行其他财产(财产除尽原则)。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2.37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5.【删除】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经典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执复336号

【裁判摘要】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依法具有可分性——关于执行法院拍卖万丰公司持有花园城公司30%的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正方公司复议主张执行法院拍卖万丰公司持有花园城公司35%股权中的部分股权,破坏花园城公司作为有限公司良性运行基础的人合性。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股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依法强制转让。其次,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依法具有可分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执行标的数额确定执行财产的范围。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标的数额,对万丰公司持有花园城公司35%股权中的一部分即30%股权进行拍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正方公司关于执行法院拍卖万丰公司持有花园城公司30%的股权破坏花园城公司人合性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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